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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规〔2021〕003-政府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长武县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长武县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县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咨询服务(以下统称审计服务)工作。
第三条 我县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受限等情形时,可以向中介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主要采取将全部审计事项或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机关相关审计项目等方式。
第四条 购买审计服务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外资运用、资源环境和国有企业等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项目,下同)。根据《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1号)规定,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额小于3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审计;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结算。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购买审计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购买审计服务工作相关事项,指定专门股室负责做好购买审计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购买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经费,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
第七条 提供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具备与委托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省外中介机构应具有进入陕西省的备案手续。
(三)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严重业务质量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在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因审计质量问题败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审计机关确定的购买审计服务事项,应当和项目建设部门共同商议,由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择优确定承接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购买审计服务的审计事项及拟承接的中介机构确定后,审计机关对于建设项目出具委托书,由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协议(合同)。其他审计项目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二)工作时限及质量要求。
(三)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质量责任。
(七)法律责任。
(八)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负责对承接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国家审计准则、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相关制度的教育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督促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及确定的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在约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中介机构应对其审计结果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根据业务单位使用要求,由业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单位)推荐,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 外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身体健康,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无犯罪记录,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拟实施的审计项目对外聘人员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期间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廉政纪律、保密纪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遵循审计程序、不按审计要求办理审计事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或出现审计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审计机关应及时终止委托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需要采用中介机构审计结论的,审计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其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写明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内容及有关责任,注意规避审计风险。审计机关不得将未经审核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直接转换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核认为中介机构需要补查补证的事项,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听证、裁决、复议、诉讼涉及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的,审计机关应当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协助参加听证、裁决、复议、诉讼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在购买服务的审计事项审计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工作质量及绩效等情况作出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今后选用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事项质量随机进行核查,发现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资金浪费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度应对购买审计服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并将全年购买审计服务情况通报审计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提供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视情节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解除业务协议(合同)、列入“黑名单”、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并公开曝光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承担审计事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工作结果不符合审计机关要求的。
(二)违反法定审计程序,工作期间不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管理的。
(三)工作期间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行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
(五)擅自以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六)将受托审计事项转包、分包他人,擅自使用审计结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八)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九)不履行审计业务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视情节采取取消其工作资格、解除服务协议(合同)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审计任务的。
(二)受聘期间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的。
(三)受聘期间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管理、指导与监督的。
(四)承办的审计事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受聘期间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及保密纪律行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购买审计服务活动中应依法履职尽责,恪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履行指导、监督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及人员的。
(三)接受中介机构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选取中介机构,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刁难、报复中介机构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审计费用确定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服务费用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费标准上下浮动20%,再结合服务事项的工作量、难易程度和审计绩效等因素商谈确定服务费率。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事项完成后,依据对服务质量及绩效的考评结果,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支付费用。外聘人员费用原则上直接支付给其所在的中介机构,一般不向个人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0年10月20日印发的原《长武县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20〕30号)文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武县审计局负责解释。